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14:59 信息来源:阜阳政协 浏览:

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已经政协第五届阜阳市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阜阳市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阳市委员会
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20日政协第五届阜阳市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评议、考核等各个环节。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突出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案办理协商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登门走访、会议座谈、调研视察、现场办理、电话沟通、信函征询、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提案提出。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统称提案者),应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就所拟提案案由和建议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咨询协商,着力提高提案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集体提案策划,抓住选题、引导、调研、论证、撰写、遴选等环节,凝聚集体智慧,从源头上把好提案的“提出关”。规范委员提案联名,避免随意联名、力戒盲目联名,杜绝“被联名”。市政协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市级部门征集提案选题,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召开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涉及领域、工作难点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提案者开展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提供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
    第五条  审查立案协商。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主办、会办、分办单位。坚持“提案在精不在多”,加大集体提案的比例。对并案、撤案、不予立案而转作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案审查情况应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通过。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优化重点提案产生和遴选办法,提高重点提案遴选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分别征求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建议名单经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审阅后,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提案交办协商。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工作机制。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经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中共阜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提案经办协商。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加强与提案者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对集体提案,应重点研究办理。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提案承办单位、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协商活动。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建立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活动方案,提案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邀请市领导、提案者、承办单位负责同志、有关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就提案办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协商,认真分析研究,拿出切实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有效落实。每年年底前,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将当年重点提案协商办理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提案答复。建立健全提案答复机制。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就提案办理及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本单位的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汇总整理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在正式书面答复前,应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相应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采取抽查、重点督办、通报督办等形式,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协每年可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的走访调研活动。提案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台账制度,当年完成办理任务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把提案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情况,作为评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民主评议提案质量及第三方评估工作,政协委员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情况计入委员履职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采纳反馈。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积极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果。市领导对有关提案办理工作作出批示的,市政协应督促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反馈。注重提案办理协商与对口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的有机衔接,将提案办理协商成果充分运用到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中,提高协商效果。
    第十三条  总结考核。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年度内有提案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总结当年的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每届开展一次最具影响力的提案表彰。市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各部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市政府每年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建议案办理和提案总体办理情况,支持市政协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协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各级政协组织要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加大提案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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