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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能否“一证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省卫生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0 17: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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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从事公共卫生行业、部分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但是,目前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的名称却各不相同,如健康证、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合格证等,不同的健康证明在不同的行业是不能通用的。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从事公共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5种病的情况,健康检查所用的表格为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目前,各个行业的健康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证件名称也应相同,以便规范、统一履行法律法规。

  眼下,很多地方都推行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要求执法监督员执行多项法律法规,如卫生行业的《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要求,而且健康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名称各不相同,存在只要跨行业服务,其健康证就无效了。如果监督员对这样的健康证不予认定或依法给予处罚,当事人肯定会有怨言,而且给综合执法带来难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论是《健康合格证》、《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明》,还是《体检合格证》,这些称谓都不够严谨,甚至会产生歧义。而《健康证》既能证明从业人员是健康的,也便于在不同行业间流通,因此称作《健康证》较为合适。而且持证人持有统一的健康证后,可以在各个卫生行业和服务性行业通行使用,实行卫生健康检查一证通,这样既方便执法者,又方便持证人,也有利于营造规范的卫生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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