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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颖州区民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9 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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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保字〔2005103号)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坚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标准统一,覆盖全面,程序到位,操作规范。
   
二、救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境内常住农业户口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不含六级)残疾军人。
   
三、救助范围
 
(一)根据我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二)对艾滋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救助渠道救助。
  
四、救助标准
   区政府根据本区农民基本医疗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分别制定救助比例。
 
(一)五保户救助标准(五保户特困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1
、一次住院医疗费用1-10000元,救助比例8%
    2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10000-30000元,救助比例7.5%
    3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7%
  
(二)特困户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
    1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1000-10000元,救助比例7.5%
    2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10000-30000元,救助比例7%
    3
30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6.5%
   
(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最高不得突破30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颍州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书、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社会互助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所在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凡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区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
、区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
、彩票公益金。省、市补助我区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
    3
、接收社会捐助。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1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经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按季拨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式”发放到户。同时,由民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到户。
    2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略有节余、滚动使用”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救助资金积存量一般不得超过年救助金总量的20%
    3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由户口所在地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颍州区妇幼保健院)。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书面向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六)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七)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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