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4]7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通知》规定,我市市区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4.00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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