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价费〔2006〕24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的规定,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收费标准已作调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秋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我市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准收费。学校在收费时要按照原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计〔1997〕57号的规定,不得重复收取杂费、也不得跨学期收费。其借读费收入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取不少于20%用于薄弱学校建设。
三、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借读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标准及跨学期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各收费学校要在收费之前到所属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取借读费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