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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作者 佚名

2007-7-16 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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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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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协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2006年7月25日政协第三届阜阳市委员会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政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并参照安徽省政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干部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与政协工作相关领域的知识,如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历史、法律、金融、科技、以及现代管理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了解新思潮、掌握新知识、开阔新视野,不断提高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政协干部队伍。
    第三条  政协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
    第四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参加不少于十天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定岗任职。
    第五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和科以下职务应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晋升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  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是指根据政协工作的需要,对干部进行政协和统战业务、公文写作、电子政务以及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干部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第八条  学历教育是指政协干部在职攻读高层次学历。鼓励政协干部在职攻读高层次学历,尤其是选读政协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参加由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和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组织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加强政协干部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工作,如参加上级和本级政协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读书班;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及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把教育培训与学习研讨、教育培训与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与经验交流、教育培训与建言献策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加强计划性、评教评学、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   实行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年计划,并将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政协每年安排五分之一左右的在职干部参加各类培训,五年内使所有在职干部普遍轮训一遍。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阜阳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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